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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亮,金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李银亮。被告金真(曾用名李英颀)。法定代理人张海琼。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亮、被告金真的法定代理人张海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银亮诉称,原告李银亮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海琼原系夫妻关系。张海琼在2004年7月19日生下一男孩,即被告金真。2009年4月23日,原告李银亮委托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金真与原告李银亮无父子关系。2009年7月3日原告李银亮在民政局与张海琼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金真由张海琼抚养。为此,原告李银亮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被告金真辩称,原告李银亮所述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银亮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海琼原系夫妻关系。张海琼在2004年7月19日生下一男孩,即被告金真。2009年4月23日,原告李银亮委托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金真与原告李银亮无父子关系。2009年7月3日原告李银亮在民政局与张海琼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金真由张海琼抚养。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鉴定检验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经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方无父子关系,且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的法定代理人张海琼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李银亮要求确认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无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李银亮与被告金真无父子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银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