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保字第53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潘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东门村柳浪新区8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05××19),并提供了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东门村柳浪新区8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05××19),限制其租赁、抵押、出让。申请人潘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