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涧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安丽萍、刘红群、李玲、黄玉海、潘志贵、黄玉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安丽萍,刘红群,李玲,黄玉海,潘志贵,黄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安丽萍,女。被执行人刘红群,男。被执行人李玲,女。被执行人黄玉海,男。被执行人潘志贵,男。被执行人黄玉成,男。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安丽萍、刘红群、李玲、黄玉海、潘志贵、黄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