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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雨辰。委托代理人:卞飞。委托代理人:卢朝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亮。委托代理人:王晓青。委托代理人:谢映。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现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933元减半收取59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欧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33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