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正良与谢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良,谢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陈正良,(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811261491),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永乐村中街童家弄21巷10号。被告:谢爱君,0227195903131504),鄞州银行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永乐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良与被告谢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良于2010年7月21日当庭撤回对被告谢爱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当庭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良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