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01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伊××。被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