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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01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伊××。被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