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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骆德英与被告汪在利、蒋彤及第三人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德英,汪在利,蒋彤,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骆德英。被告汪在利。被告蒋彤。第三人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公司。负责人陈健。原告骆德英与被告汪在利、蒋彤及第三人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骆德英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德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