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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群芝与刘中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芝,刘中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王群芝,经商,缙云县舒洪镇舒洪村综合路3-2号。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付,开封县罗王乡沟村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芝与被告刘中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芝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