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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忠明与李明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明,李明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邵忠明,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和平村5组。委托代理人吴璀彩,市上溪镇苦竹塘村1组。被告李明六,农民,省义乌市上溪镇仙溪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明与被告李明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明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忠明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