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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振宇与被告赵利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宇,赵利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袁振宇,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曹亦军,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红,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宇诉被告赵利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振宇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