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工业助剂厂、杭州××工业助剂厂为与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与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工业助剂厂,杭州××工业助剂厂为与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总管××村。负责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山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谢某某。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为与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诉称: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6月29日期间,被告分期分批向原告购买px-3渗透剂6850公斤,209净洗剂3700公斤,环保固色剂2600公斤,高效退煮粉200公斤,冰醋酸50公斤,合计货款计人民币49300元。原告供货后,被告只支付2008年1月18日前的货款12730元,剩余货款尚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口头承诺尽快支付。但是,被告还是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与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22日变更名称为杭州富悦美纺织有限公司,故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起诉被告杭州××山印染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工业助剂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