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商店与被上诉人阳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商店,阳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山××商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商店因与被上诉人阳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上诉人在仲裁庭审中认可被上诉人于2007年11月23日入职,现又称被上诉人是于2009年3月入职的,对于同一事实上诉人前后陈述不一却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是于2007年11月23日入职上诉人处的。因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完整的《工资单》,原审据此采信被上诉人其离职前平均月工资为1500元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165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无异议,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2337.93元及25%经济补偿金584.48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承认其应发而未发的被上诉人2009年5月份的工资219元,被上诉人在2009年6月份期间尚处休养期,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应按被上诉人6月份工资的60%向被上诉人支付病伤假工资即900元,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9年5月份少发的工资219元及2009年6月份的工资9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