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与张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张根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58号。法定代表人:沈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惠,住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觉渡村方针田央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根青,市滨海镇永安村2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