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朱福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福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福庚。申请人朱福庚要求宣告朱春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春红,女,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新村15幢27单元6室,系申请人朱福庚的女儿。申请人称:朱春红自2008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前往医院治疗,经浙二医院和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朱春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7月14日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朱春红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症状明显,在疾病的影响下,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障碍,丧失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能力,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春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