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滁民二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维国、王庭兵等与何克信、定远县藕塘镇川心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维国,王庭兵,何克顺,刘保胜,何克信,定远县藕塘镇川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滁民二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维国。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庭兵。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星,定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克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克信。委托代理人:冯在梅。原审原告:刘保胜。原审被告:定远县藕塘镇川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林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杨维国、王庭兵、何克顺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维国、王庭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星,被上诉人何克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在梅,原审被告定远县藕塘镇川心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林枫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何克顺,原审原告刘保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胜权审 判 员 戚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