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拉链有限公司与海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拉链有限公司,海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海宁××××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海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拉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争议已消除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海宁××××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