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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庆土与陈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土,陈长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赵庆土,道红星四组。被告陈长伦,街道西陈新村f区15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土诉被告陈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土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赵庆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