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庆土与陈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土,陈长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赵庆土,道红星四组。被告陈长伦,街道西陈新村f区15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土诉被告陈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土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赵庆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