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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淑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林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淑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林芳,丁丽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华淑芬,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东浩,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员。被告:郑林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丁丽君,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淑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林芳、丁丽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淑芬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淑芬撤回对被告丁丽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