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3045248-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42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心区华裕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