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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涧法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符喜臣、符珺、谢书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符喜臣,符珺,谢书林,窦元伟,王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符喜臣,男。被执行人符珺,女。被执行人谢书林,男。被执行人窦元伟,男。被执行人王德亮,男。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符喜臣、符珺、谢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