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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永根与叶良平、沈小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根,叶良平,沈小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陈永根,市象山县高塘岛乡乌岩头村。委托代理人:黄永顺,浙江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良平,市象山县鹤浦镇南田路155号。被告:沈小法,市象山县鹤浦镇南田路138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根与被告叶良平、沈小法合伙建造船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根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陈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