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永根与叶良平、沈小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根,叶良平,沈小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陈永根,市象山县高塘岛乡乌岩头村。委托代理人:黄永顺,浙江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良平,市象山县鹤浦镇南田路155号。被告:沈小法,市象山县鹤浦镇南田路138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根与被告叶良平、沈小法合伙建造船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根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陈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