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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金勇与尹金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勇,尹金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徐金勇。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被告尹金宝。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楚浙东。委托代理人南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勇诉被告尹金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尹金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勇撤回对被告尹金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速递费120元,合计7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