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与钱某某、余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8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钱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朋友关系。2005年3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5年3月9日至2006年3月8日止,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1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由邵某某代笔书写的借条。借款届期后,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06年3月9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钱某某答辩称:被告钱某某确实曾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00元,但三次均被原告拒绝。后来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余某某与赵某某,在出具欠条时让被告钱某某在欠条上签名。该180000元借款,被告钱某某已经偿还。具体还款情况如下:原告与他人一起去被告钱某某母亲处拿去65000元;原告与他人一起去银行领去应属于被告钱某某的购地返还款65000元;被告钱某某向某某借款50000元偿还原告。具体还款时间记不清楚,但借款偿还后,原告没有将欠条返还给被告钱某某。被告余某某答辩称:被告余某某有在欠条上签字,但仅为证明人,180000元是被告赵某某经手的。被告赵某某答辩称:被告钱某某向原告提出三次借款要求,但原告均未出借。后来被告余某某打电话称原告答应借款给被告余某某,叫被告钱某某与赵某某一起去拿钱。钱是在瑞安虹桥路银行取得,被告赵某某有帮被告余某某拿一下。欠条是借款之后二三天出具的,被告赵某某有在欠条上签字,但仅为见证人。被告钱某某确实有替被告余某某将钱偿还了。原告陈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借款180000元的事实。三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钱某某、赵某某表示无异议,被告余某某在庭前亦表示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钱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于2005年3月9日由邵某某代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三被告均在借条署名确认。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余某某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借款时间为一年的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随时可向被告催讨,但应给被告合理的宽限履行期。被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钱某某、赵某某提出借款已全部偿还的抗辩,原告表示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余某某提出自己仅为证明人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8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950元,被告钱某某、余某某、赵某某负担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2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