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保字第7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独资的临海市远东船舶设备厂所有的座落于临海市沿江镇孔化岙村的房产的产权,不得进行过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独资的临海市远东船舶设备厂所有的座落于临海市沿江镇孔化岙村的房产的产权,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