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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海威与陈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威,陈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36号原告:金海威(身份证号码:330206196305081714),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良平,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威与被告陈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威撤回对被告陈良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金海威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