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玉兰与胡立伟、章可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兰,胡立伟,章可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585-2号原告:章玉兰,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一弄9号。被告:胡立伟,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下徐村派溪头87号。被告:章可科,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兰与被告胡立伟、章可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玉兰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兰撤回对被告胡立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