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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玉兰与胡立伟、章可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兰,胡立伟,章可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585-2号原告:章玉兰,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一弄9号。被告:胡立伟,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下徐村派溪头87号。被告:章可科,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兰与被告胡立伟、章可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玉兰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兰撤回对被告胡立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