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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琦万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琦万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方亮,总经理。被告绍兴市琦万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王家村泗龙桥南端。法定代表人赵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琦万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