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203所9号楼住宅楼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203所9号楼住宅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袁某某,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丁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权属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陕西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抗诉结束后,按照新的给付内容一次性支付丁某某。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雷秦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