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星际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凌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