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江××-××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公司迁移,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