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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必前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必前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湖屿村。法定代表人:虞君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立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街136号。身份证号码:42032197404020050。委托代理人:李秋霞,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汀田镇镇中路374号,身份证号码:330381198707192948。被告:上海必前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7557号第17幢。法定代表人:张木英,经理。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必前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7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旭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