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涧法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孙显实、张育隆、李红存、陈铁民、马敏辉、洛阳洛硬工工模数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孙显实,张育隆,李红存,陈铁民,洛阳洛硬工工模数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显实,男。被执行人张育隆,男。被执行人李红存,女。被执行人陈铁民,男。被执行马敏辉,女。被执行人洛阳洛硬工工模数控有限公司。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孙显实、张育隆、李红存、陈铁民、马敏辉、洛阳洛硬工工模数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