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竺某某、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竺某某,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15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被告竺某某。被告蒲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某某。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竺某某、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在水产码头做生意认识的朋友。大约在1996年,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叁万伍千元。被告生意亏损,原告为了被告偿还借款,在1997年10月29日,经原告介绍,以原告金某某、被告蒲某某及朋友周某某为借款人,向元某某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月息为二分,给被告再一次性投入做生意。被告生意仍无好转,由原告金某某偿还元某某借款及利息款叁万伍仟元。2001年6月21日,为了借款时效,原告叫被告转打1996年叁万伍仟元。在这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直到2008年2月1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金某某人民币柒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讨,被告仍以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金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竺某某于2008年2月15日出具借条原件二份、被告蒲某某与他人于1997年10月29日出具借条复印件一份、被告竺某某于2001年6月21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被告竺某某、蒲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55000元,另外15000元是利息款;现在被告无能力归还,要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被告竺某某因向原告金某某借款而出具借条二份,载明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诉之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某某提供借款给被告竺某某,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提出归还,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债务系俩被告竺某某、蒲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在诉讼中,俩被告也未提出该债务系被告竺某某个人债务的抗辩,故应由俩被告对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竺某某、蒲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某某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竺某某、蒲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