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2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2月6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4月5日前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8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姓名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