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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贵修与周学杰、王山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修,周学杰,王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498号原告余贵修,男,住柘城县。被告周学杰,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山林,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修诉被告周学杰、王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贵修于2010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将肥料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贵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国 富审判员 时 清 华审判员 刘 文 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