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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向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与万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万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向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向塘省级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6212-3。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为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俊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万国民,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洪民四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万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国民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国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国民银行存款306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