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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503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