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恩兵与陈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兵,陈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梁恩兵,市路桥区金清镇双升村3区51号。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娇君,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18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恩兵与被告陈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恩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