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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恩兵与陈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兵,陈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梁恩兵,市路桥区金清镇双升村3区51号。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娇君,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18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恩兵与被告陈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恩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