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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亘与被申请人佟莉、佟明东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亘,佟莉,佟明东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259号申请人彭亘(曾用名佟承劼)。委托代理人许春玲。被申请人佟莉。委托代理人郎岩松。被申请人佟明东。申请人彭亘与被申请人佟莉、佟明东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彭亘的委托代理人许春玲,被申请人佟莉的委托代理人郎岩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佟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亘诉称,申请人彭亘系被申请人佟莉之子,佟莉配偶去世后,佟莉于1994年12月10日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登记结婚。因佟莉的父亲佟文敏与佟明东的父亲佟文佳系兄弟关系,故佟莉与佟明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此,申请人彭亘诉请法院判决宣告佟莉与佟明东婚姻无效。被申请人佟莉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佟明东书面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彭亘系被申请人佟莉之子,被申请人佟莉的前夫去世后,被申请人佟莉于1994年12月10日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登记结婚。被申请人佟莉的父亲佟文敏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的父亲佟文佳系兄弟关系。为此,申请人彭亘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户口薄、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草堂派出所证明、干部登记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佟莉的父亲佟文敏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的父亲佟文佳系兄弟关系,故被申请人佟莉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佟莉与被申请人佟明东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申请人佟莉与被申请人佟明东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