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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徐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周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代理审判员  刘爱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