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洪斌与傅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洪斌,傅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龚洪斌,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被告傅国强,经商,住义乌市香港城5区7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洪斌诉被告傅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洪斌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龚洪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