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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卢维忠等与郑立强、亓进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卢维忠,郑洪文,郑立强,亓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284号申请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申请人卢维忠。申请人郑洪文。被执行人郑立强。被执行人亓进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卢维忠、郑洪文与被执行人郑立强、亓进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