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尔宁诉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尔宁,张天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姚尔宁,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住西安市大兴东路73号清水园小区3号楼。被告张天礼,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系咸阳市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住咸阳市发改委家属院1#-1-2层。本院在审理姚尔宁诉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尔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尔宁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谢长安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