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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家佐与姜大浩、祁建扣、姜春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王家佐。被告姜大浩。委托代理人于海兵,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建扣。委托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春蓉,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万福新村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佐与被告姜大浩、祁建扣、姜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家佐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修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