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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被告:候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继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时有吵闹。2002年4月中旬,原告感觉下体奇痒,经检查方知染上滴虫性阴道炎,被告为此承认错误并发誓改过。2008年8月中旬,二人再次发生剧烈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之后常夜不归宿,致使双方感情越来越差。2009年3月初,原告要求离婚,后经双方父母做工作,被告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但之后,被告并无改观。为此,原告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候懿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约值480000元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候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长达16年,被告对原告有深厚的感情,且被告已尽了应尽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生育一女名候懿雯。后因琐事致夫妻双方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双方虽感情淡薄,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何继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香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