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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平湖市永××荧光灯××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平湖市永××荧光灯××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沈××。被告:平湖市永××荧光灯××厂。住所地:平湖市××永××村。代表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平湖市永兴荧光灯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