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月16日在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现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从2010年3月10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陈某乙随原告生活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们之间感情是好的,也没有大的矛盾,就是在工作上有小摩擦。家务都是原告在管,我文化程度没有原告高,可能就没有她细心。我对家庭、对原告是可能有点粗心,但是我对原告是没有坏心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16日在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感情尚可,虽偶有争吵,但不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本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的感情也尚可,虽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相互珍惜夫妻情份,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芝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