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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魏某,男,永寿县监某镇,住陕西省乾县城关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上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