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魏某,男,永寿县监某镇,住陕西省乾县城关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上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