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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元海、童元海为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龚卫强承与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龚卫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元海,童元海为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龚卫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童元海,经商,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区28幢3号。委托代理人周俊威。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成村。法定代表人成相海。委托代理人虞晓莲。王俊,。被告龚卫强,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5组。原告童元海为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龚卫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元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龚卫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金    星代理审判员 吴刚代理审判员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