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第18-2号原告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卫东,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柯,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熊述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茂宽,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谆,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武侯城管局)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华龙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华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川大华龙科技企业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金惠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星 百度搜索“”